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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质量标准

作者: 未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4-11-25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质量标准

一、 试题印制、保管、发送管理规定

1.应选择符合保密要求的印刷单位承担试卷的印刷、分装任务。

2.应有专门负责监督执行保密规定,执行质量要求的监印人员。

3.印刷试卷过程中应与命题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

4.对试卷的内容,题例、语言、排版和印刷质量等问题要进行全面的校对、审查。

5.对试卷的运行和启用前的保管应建立必要的规则和纪律,确保不泄密。

6.试卷应由专人专车运送。试卷交接过程中,互相清点核对试卷数量,检查密封、包装合格后由双方签字负责。

7.试卷清样不得明码传送,必须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

8.各级鉴定指导中心(或相应机构)应有保密装置用于存放试卷。

9.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10.可由考点提卷的应在考前两小时(交通不便地区视情况定)由两人以上共同领取,设备清单领取时间以最短准备周期为基准。

二、理论考场设置的要求

1.基本知识考核考室必须为标准室,选择环境安静、便于管理、整洁、透光明亮、外人不可随意进出为宜。

2.每个考室考生一般不超过30名。实行单人、单桌、单行。桌子安排必须整齐,前后、左右必须保持间距80厘米以上,考试用的桌椅要做一次检查,如有损环,要及早修理或调换,尽量选择表现平整的桌椅供考生使用。

3.考点、考室布置要干净整齐,张帖欢迎标语、考室分布图、考试规则、考试预备、考试开始、考试终了的信号、考试时间表、路标等。

4.每考点要设办公室、保密室、监考员休息室、医务室、考生问询处、茶水处、考生禁带物品存放处,自行车存放处等。考点布置完毕后要检查一次,然后封闭,等待考试。

5.考试时需用的纸张、表册和用具,如草稿纸、考生报名卡、主考、监考及工作人员证章、监考人员签到册、浆糊、黑水、锥子、白色线、剪刀、包封线、粉笔等都要在考前准备好。

6.考区设主考一人(必要时设副考),每一考室设监考员二人。选聘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纪律性强、健康条件较好的同志担任主考、监考员。培训教师不得担任本校考室的监考,监考员分工在哪个考室监考,考试前不得泄露,不得提前告诉监考员。

7.考试前,集中主考、考评员(监考员)开会。学习有关文件、学习监考守则,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和掌握各试题试卷的分发,特别是标准化考试的试卷的分发、装订、密封等,都必须提出具体的要求。对可能发生的偶然事故以及如何防止和处理,都要考虑周全,并且定出防止和处理的办法。要特别防止作弊、试题泄密、挂失等事件的发生。

三、理论考核考场规则

1.考生进入考室,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稿纸、计算器。只准带钢笔、圆珠笔、铅笔、胶擦、圆规、三角板等。

2.考生不准在允许带进考室的任何文具上和手、脚以及其它地方写有公式或文字。

3.考生开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室,凭准考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监考员查对,考前十五分钟分发试卷。

4.迟到三十分钟,不准进入考室,考试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退出考室。

5.考生必须用蓝、黑包钢笔或蓝、黑圆珠笔在试卷上答题,字迹要求清楚、整齐。

6.考生不得向监考员询问试题的任何内容,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

7.考生除在试卷密封线内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外,不能在卷面内作其他任何可能表明身份的标记。

8.考生在考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独立思考,独立完成答案。交卷后,不得在考室附近逗留或谈论。

9.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依次退出教室,任何不准将试题、试卷和草稿纸带走。

10.考生要正确对待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案,不准夹带、换卷、冒名顶替等。

四、技能考核考场规则

1.考场场地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必须完好,应备的工卡量具、原材料必须齐全,符合规定的要求。

2.考场应具备足够的设备检修、材料供应人员,距考场10米设警戒线,考试时有专人把守,严禁无关人员出入。

3.考试前一天,鉴定所应将考场编号,饮水处、卫生室、小卖部、厕所的分布示意图贴出,同时张贴考场规则和考生须知等,并组织考生熟悉场地、设备和工位。任何人不得随意更动设备和调换位置。

4.每个考场设考评小组,主考1个,监考人数与考场工位数之比视工种特点而定。监考人员于考前40分钟到考务组领取试题,然后到考场分发备料、查看设备等。考生于考前30分钟佩戴准考证,携带允许带的工卡量具、原材料及身材份证(学生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工位。监考人员查验证件及工卡量具、原材料无误后,拆封分发试题。然后,考生按要求摆放工卡量具和原材料,熟悉设备。开考时间一到,由监考人员统一发令开始操作。

5.考生必须根据本工种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和操作规程独立完成作业,不得随意串岗、换岗和借用工卡量具、原材料等,不得互相串通和替代。

6.监考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地搞好对所负责的工位的考室的监督和服务,但不得对考生进行指点和评论,因设备和考场问题延误时间可以由监考人员记录并顺延。

7.考生必须在考场内保持安静,出场后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和喧哗。考生做完试件交由监考人员查处,考生不得到编号现场,不得在试件上留任何标记。

8.考生操作完毕,出场应按文明生产要求处理现场。考试终了时间一到,一律停止操作。继续操作者成绩作废。

9.监考人员对考生安全文明生产情况、违纪情况、操作完成时间等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宣布试件作废、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

10.考生做好的试件由监考人员或监考人员通过工件传递员交给打变号员,打变号时,不得有其他人员在现场,并要认真填写编号记录。记录要严格保密,并密封妥善保管,登记、统分时方可开封对号。

11.试件打、变号后,需要装袋密封的,应装袋密封并由打、变号人员在封袋签字,然后交考务组存处。需当即送考评组评判的,打、变号员要通过工件传递员迅即送达。在工件转交中应办理转交手续,以防丢失、损坏。

五、监考员守则

(一) 监考员的任务和职责:

1.监考员须先了解有关考点、考室规则和注意事项以及自己监考的考室。

2.每科开考前30分钟,两名监考员同时领取试题,领取须检查袋面的科目名称是否同该室所开考的科目相同,无误后连同考生报名册、草稿纸和装订工具带进考室。

3.考生进入教室时,监考员须站在门中逐个检查考生的准考证和是否在该考室考试,以及有无夹带违禁品进考室(如书本等)。

4.进入教室后由监考员向考生宣读“考生须知”和注意事项,要在考前宣读,不在占用考试时间。另一位监考员可以当众启封试题,核对科目,清点份数、页数,做好发题准备。

5.试卷发完后,监考员须提醒考生该科试卷有几大张,共有多少页,请考生查对。并提醒考生有无空白页,如发现空白页应举手询问。在有答题卡的情况下,要指导考生把姓名、准考证号、科目等几项按要求填写正确。在普通试卷的情况下,提醒考生在试卷密封线内按要求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种等项目。

6.开考以后,两个监考员应一个站在考室观察考生的考试情况,另一个可以在考室内慢步轻声走动,一方面逐个查对考生的准考证相片同本人是否相符;另一方面检查考生姓名,考生应填写的内容是否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注意不要让考生写在密封线外。

7.每科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可提醒考生。

8.监考员对试题不得作任何解释,如发现有个别字印刷不清楚,可核对后写在黑板上。

9.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突然发病,由一位监考员通知考点外的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去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10.监考员必须认真监考,严肃执行考场纪律。对有犯规行为的考生,如旁窥、夹带、交谈、传递等应立即提出警告,并记录在“考室记录表”上,情节严重者,应另写书面报告给予主考并转交管理部门处理。如发现冒名顶替者,可在考试后,再查对清楚,情况属实者,应取消考试资格,并对有关人员作严肃处理。

11.监考员必须认真填写试卷袋封面的实考人数、缺考人数和考室记录表上的所有内容,考室记录表填写后贴在试卷袋封面的“考室记录表”粘贴线上。

(二) 监考员守则

1.监考员要认真负责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室纪律,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2.开考后,逐个检查考生准考证的号码和填在试卷上的准考证号码是否一致,考生与准考证照片是否相符。

3.试题拆封后,如发现份数不够或不是该堂开考科目,应立即报告主考。

4.监考员对试题的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楚或有漏页、空白页提出询问时,可当众答复。

5.监考员发现考生违反考室规则或舞弊时,可先提出口头警告,及时进行教育,同时在“记录表”上如实填写违纪舞弊情况,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要立即报告主考处理。

6.发现考生有病,应由其中一名监考员通知考室外的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去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7.监考员在考室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不得将试题、试卷带出考点。

8.离考试时间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可以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一结束,按准考证号先后顺序,依次收集试卷,然后按规定要求装订密封。如发现试题试卷缺少,应立即报告主考进行追查。

9.监考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室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室;

10.监考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监考的,经主考同意,有人接替后,才能离开。

11.监考员要模范地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监考人员监守自盗、营私舞弊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六、考评员守则

(一) 考评员任务和职责:

1.考评员是在规定的工种(考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

2.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前,必需熟知本次考核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

3.负责考核场地、设备、工、卡、量具的检查及其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

4.在考评过程中,评分人员应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相互之间不得暗示或沟通。

5.一般情况下,考证员不参与监场,不与考生见面。

6.考评员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测评记录并签名。

7.鉴定对象有违纪行为,考评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停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8.操作技能考核的检测、评分工作完成后,写出考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鉴定意见。

9.协助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10.考评员要不断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知识和技术,提高鉴定水平。

(二) 考评员守则:

1.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鉴定水平。

2.考评时必须佩戴考评员胸卡

3.认真履行考评员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4.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5.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评判,严格执行评分标准,独立评判,如实认真填写考评记录。

6.严守试题秘密和评判秘密。

7.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七、评分规则

1.阅卷(测评)人员必须认真地理解和掌握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阅卷评分,以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2.阅卷评分开始前,应由考评小组负责人召开有关人员研究掌握评分的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统一执行评分标准的程序和办法。

3.考评小组负责人应根据流水作业的要求,确定具体分工,分工确定后,在阅卷评分过程中不得调换。

4.不得私拆密封答卷册,不准撬看密封线内考生姓名、考号,不得涂改考生答案及成绩或更换工件。

5.发现装订不规范的试卷、编号不清楚的工件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考评小组负责人报告并请有关人员解决,不得擅自处理。

八、巡视员工作规则

1.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派巡视员,到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检查监督考核工作。

2.巡视员要求做到坚持原则,熟悉业务,认真负责。

3.巡视员应持有巡视员胸卡。

4.巡视员要严格按照考场的各项规章制度、考场纪律、鉴定规程和要求,对鉴定工种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促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规范化考核,并根据派出单位的委托,做好其它方面的调研工作。

5.巡视员有权对严重违纪、舞弊考生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严重失职和不负责任的考评员、监考员建议予以更换;对考场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6.巡视工作结束后,应与鉴定站(所)负责人对本次鉴定工作做出正确评价,总结工作,并以书面材料向派出单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