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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监考守则

作者: 未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4-11-25

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

一、监考员由考评员和考务员担任,并佩带胸卡。

二、理论鉴定考场的考生座位要一人一桌间隔安排,技能鉴定考场的考生工位要适当隔离。

三、考生参加操作技能鉴定时要按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配用劳保用品。

四、考生要服从监考员的安排和监督,尊重监考员。

五、考生在开考前l5分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并对号就位。,将准考证放在桌面或工位上,以便查对。

六、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或交件退场。

七、考生理论考试除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直尺、圆规、三角板等)和操作技能考核准许带的工具或通知要求携带的物品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八、考生答题除作图等必须用铅笔外,其它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把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或试卷装订线以外,不得在试卷或考件上做任何标记,违者一律不给分。

九、考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或考件分发错误或有严重缺陷等,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 .

十、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请人代考,不准抄袭、讨论、提示,不准传递、携带字条或交换试卷;操作技能考核,不准指导、提示或替他人加工工件。

十一、考核中,考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考场时,要经监考员允许。

十二、因停电、设备本身故障或其他非本人造成的原因使考核中断时,考生应及时向监考员报告;考生由此而耽误的时间,可通过延长考核时间予以补偿。

十三、鉴定结束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或加工工件;考生交卷或交件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四、考生进行操作技能鉴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防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要服从监考员的监督和指导,如不听劝阻,可责令其退出考场;违章操作损坏设备的,由本人赔偿经济损失。

十五、考生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分、试卷或考件作废等处理。

十六、考试完毕,监考员填写考试记录。

十七、本规则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修理企业第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解释,从即日起实施。

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准备规则

1. 本所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本规则做好考场准备工作。

2. 理论考场按每场不超过30名考生,单人单座单列的要求摆放和编号。考室的采光、通风良好,卫生、整洁,门窗桌椅完整牢固。

3. 操作技能考场环境应符合劳动保护要求,场内的设备、设施、物料、用具的技术条件应与《技术准备通知单》的有关要求相符,工位的摆放、操作台的设置和编号应符合相应工种(专业)考核的特点和安全文明规范操作的要求。

4. 技术业务理论考核按每室2人配置监考员;操作技能考核一般按每人监考4—8名考生,但各考场的监考员不得少于2人。

5. 考场入口处应在醒目位置张贴考生守则、考场规则、考试时间及考场说明。考场内应设有考场办公室、考评员及工作人员休息室以及配套的服务设施。

6. 各考室入口处应贴有醒目的试场编号标志,工种(专业)、等级、座位和工位的起止序号。操作技能考场内,应张贴或悬挂有关安全文明操作规程以及警告或禁止标志。

7. 在考场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应由考场主任组织全面检查和验收,确认无误后签字负责。

职业技能鉴定监考守则

1.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维护考场纪律,以高度的责任心完成考场监督、检查工作,对参考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考场规则、考试纪律的教育,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预备信号发出之前30分钟到达考场办公室,接受考场主任分配的监考任务,在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记载表时,要检查试卷的密封是否完好,核对试卷科目(工种)、清点份数。

3. 监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室,要检查各座位(工位)的考号编排有无差错、座位及周围有无纸片;检查用于考核操作的物品数量和摆放是否符合要求、公用的设备和设施是否完备。

4. 考试预备铃响后,监考人员应及时组织参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对号入座,并监督参考人员不准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和物品;操作技能考核时,应检查参考人员的劳动保护着装。待参考人员入座后,宣读《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当众启封试卷并分发试卷;同时,提醒参考人员检查试卷或工位的技术条件以及按要求填写姓名和考号。

5. 考试开始后,逐个检查参考人员的《准考证》、身份证、座位编号是否有误。开考30分钟后,收回缺考的试卷或工件,并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上作好记录。

6. 监考人员对试卷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参考人员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楚之处提出询问时,可予答复。

7.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巡视考场。发现参考人员有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批评警告,对其作弊行为要留下证据,违规违纪的情况应认真准确地填写在《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内并签字。

8.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以提醒参考人员注意;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时,应立即指令参考人员停止考试并组织参考人员有秩序地离开考场;参考人员退场后要按试卷上的考号顺序当场密封,用白纸装订(操作技能考核的考件应按要求编号)后,连同《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一并送交考场主任验收封存。

9. 监考人员自身要模范地遵守考场纪律、考场规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不得在考室内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得抄题、做题。监考时既要严肃认真,又要态度和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