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军队装备修理企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考评人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六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一定的考评工作经验;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二)经过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考评人员的资格申报,按照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附件1),提交本人学历证书、资格证书(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证明本人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材料。考评员由军队装备修理企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通过后方能参加考评员资格培训。
第九条 考评员资格考核由军队装备修理企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二)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守则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分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部分进行。公共知识试题由军队装备修理企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评人员试题库抽取;专业技能考核由军队装备修理企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命题。两项均合格的,方具备考评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符合条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军队装备修理企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其证卡照片处加盖军队装备修理企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钢印),有效期为三年。
(一)在实施鉴定前,了解鉴定计划,熟悉鉴定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本次考评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等;
(二)在实施鉴定中,负责核查考核场地,测试鉴定所用设备、检测仪器和工、卡量具,检验考核鉴定所用材料,核对准考证;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
(四)按照《军队装备修理企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军队装备修理企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要求,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执行考评工作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胸卡。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师生及其他利害关系时,考评员应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考评人员应服从考评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考评工作的,应提前通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接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派的任务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鉴定场所。
第十八条 考评人员具有按照标准独立评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试题、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有权对鉴定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同时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考评员由军队装备修理企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者中聘任。双方签定聘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考核,决定续聘与否。续聘须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续聘申请表》(附件2)。
(一)考评员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递交任期内考评工作总结和申请报告;
(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其在聘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经考核合格者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重新核发考评员资格证卡,并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续签聘约后,方可继续从事考评工作;
(四)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和申请报告的,聘期满后不得再承担考评任务。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为续聘考核合格的考评员:
(一) 思想品德端正、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认真学习并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和政策;
(二) 服从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派,积极参加鉴定考评工作,自觉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三) 认真履行考评员职责,在考评工作中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范、标准、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各鉴定机构的鉴定实施计划安排相应考评人员并指派考评组长一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三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经验,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第二十七条 对考评人员实行不定期轮换制度,考评人员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建立鉴定前考评小组例会制度。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巡考人员在鉴定前组织考评小组的人员熟悉本次考评鉴定职业(工种)的项目、内容、要求、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等。
第二十九条 坚持鉴定后考评小组总结制度。每次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小组要登记《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汇总表》(附件3)并签署姓名。
第三十条 各考核鉴定单位受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委托,负责对本次鉴定的考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核鉴定单位负责人和质量督导员根据考评实际情况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反馈表》(附件4),由各考核鉴定单位在办理发证手续时,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三十一条 考评人员每次实施考评后,按有偿服务的原则给予津贴补助。
第三十二条 考评人员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各鉴定所根据考评人员本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总评,提出评议意见和评定等次,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5)报鉴定中心复评备案。
第三十三条 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评定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考核优秀的考评员,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考评人员,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后取消其考评员资格,不再聘用。
第三十四条 考评人员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三次以上不接受考评任务的;在考评工作中违背考评原则,营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后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不再聘用。
第三十五条 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造成丢失考生工件、无法鉴定考生成绩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解聘。
第三十六条 考评员营私舞弊,收取考生贿赂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队装备修理企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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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考生操作违规,危及设备人身安全时,能及时制止,确保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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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违反考场纪律的现象,及时制止,认真填写考场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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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由鉴定所负责人和质量督导员根据考评实际情况共同填写。
3.各职业技能鉴定所须在鉴定结束后一周内将本表上报鉴定中心鉴定考核科。
军队装备修理企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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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字): 审核日期: 职业技能鉴定鉴定中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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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由鉴定机构填报一式二份,于每年年底前一并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评后退鉴定所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