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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作者: 未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4-11-25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考务工作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二、考务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培训主要内容是

(一) 充分认识考试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做到既要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又耍爱护关心考生;

(二) 认真学习考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各类考试考务要求;

(三)熟悉考试实施程序:

(四) 熟悉试卷、答题卡袋封面及《考试情况记录单》、《考场座次表》的各项记录填写要求;

(五) 熟悉装订试卷的要求和方法:

(六) 熟悉考场偶发事件的处理办法:

(七) 察看和熟悉考点、考场。

考点主考、副主考、考场负责人须参加考务培训会。

三、实行回避制度。考务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考试,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四、实行奖励制度。对于严格执行考试纪律,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五、建立考务工作人员信息库。由鉴定所根据试卷保密、执行考场纪律及考试实施程序执行情况对考务工作人员进行量化综合考核,将考核结果存档。

六、考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考试工作,并由学校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责成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对违纪舞弊行为视而不见、见而不管或被上级巡视员认定为不负责的:

(六) 其他违反监考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各类考试工作,由学校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责成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各类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务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从事考务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仿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利用考务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九)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